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會計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會計相關工作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對違法、失信和學術不端人員在評審中實施一票否決,激勵會計人員提高職業道德操守。切實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注重考察專業人才的專業性、創新性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會計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高級會計師、正高級會計師,并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第五條會計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統一資格考試和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無違反財經紀律等行為;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且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九條通過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和免試條件按照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會計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系統的研究,掌握會計行業國內外發展新動態,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3.熟練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為本地區或本部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咨詢等服務,能夠有效指導本系統或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工作和學習,提高專業工作能力水平。
(二)工作能力
1.負責或主持財務工作,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積極參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2.組織管理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3.能夠主動學習新專業知識,自覺貫徹執行會計法規、政策、準則及制度,開拓性地開展財務會計相關工作。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其中1-4中須必備1項)。
1.編寫公開出版發行的會計及相關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專業書籍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寫字數不少于5萬字以上)。
2.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作為課題負責人,主持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會計及相關專業課題2項以上,提交課題研究報告后,經過課題主管部門結項驗收并出具結項報告。
4.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獲獎人員),完成的會計及相關專業課題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項。
5.主持或指導制定本系統、本單位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等制度,規范會計核算,推動會計信息化建設;或建立并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等,經實踐驗證運行有效。
6.在貫徹執行會計準則(制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進管理會計應用、實行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電子化等工作中,業績突出,所取得的相應工作成果具有引領示范作用。
7.主持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決策、稅收籌劃或重大清產核資等工作,推動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取得顯著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8.主持本系統或本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本系統或本單位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9.在盟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中承擔經濟可行性論證、財務監督檢查等主要工作,業績突出。
10.參與審計、績效評價、專項治理等工作,提出的建議被盟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效果。或在財務會計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性作用,得到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11.在組織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活動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擔任成功上市發行的[PO項目或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審計項目負責人,遵循執業準則規范執業,出具的報告有較高的公信力。且近3年執業中未受到履行監管職能部門的處罰(如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所在單位未受到履行監管職能部門的處罰)。連續3年以上擔任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或大中型審計項目負責人且為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三條高級會計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2.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
3.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政策理解能力和應用能力,能夠主動學習專業知識,自覺貫徹執行會計法規、政策、準則及制度,較好地推動單位開展財務會計相關工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夠主持或指導單位的財務會計或財務管理工作;
2.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3.業務水平較高,能夠解決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中級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其中1-5中必備一項)。
1.編寫公開出版發行的會計及相關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專業書籍1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撰寫字數不少于3萬字)。
2.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3.作為課題負責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會計及相關專業課題,提交課題研究報告后,經過課題主管部門結項驗收并出具了結項報告。
4.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獲獎人員),完成的會計及相關專業課題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
5.對在非公經濟組織、旗縣級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其論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專題方案、財務工作報告等(不少于3000字)。
6.參與單位經營管理,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果與效率、保證資金安全運行等方面,為管理決策提供有效的書面建議。
7.參與制定本系統、本單位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計核算,推動會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并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等,經實踐驗證運行有效。
8.參與本系統或本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系統或單位推廣取得較好成效。
9.參與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決策、稅務籌劃或清產核資等工作,推動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取得較好的經濟與社會效果。
10.在旗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經濟建設項目中承擔經濟可行性論證、財務監督檢查等主要工作。
11.參與審計、績效評價、專項治理等工作,通過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議。
12.在會計中介機構參與大中型企業審計、資產評估工作中承做項目3項以上;或為單位提供會計、財務、稅務、資產評估、經濟管理等咨詢服務2年以上;或服務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審計業務1項以上,且近3年執業中未受到監管職能部門的處罰(如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所在單位未受到履行監管職能部門的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會計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成績”、“效益”等,以申報人員提供的有關部門印發的認證文件或證書為依據,或者提供所在單位或旗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會計相關工作指財務、審計、財政、稅務、投資、評估等工作。
第十六條對財政部組織的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可按有關規定、程序由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為正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十七條申報人員存在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稱,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稱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申報人員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申報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評審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修訂)》(內人社發〔2013〕135號)、《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內人社發〔2015〕133號)同時廢止。
來自內蒙古客戶的評論:沒有本科學歷,第一學歷高中,后來提升了大專學歷,建筑專業,很多年了,再后來也申報了本科,不過沒下,明年下,那明年能評高級職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