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省直各部門、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省屬各企業集團人事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部門:為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 ………
關于進一步明確職稱與部分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4-11 索引號:620000/2022-033844
甘人社通〔2022〕132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新區組織部,省直各部門、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省屬各企業集團人事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人社部發﹝2020﹞96號)精神,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調整情況,切實減少人才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和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在已經明確職稱與部分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基礎上,研究建立60項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與職稱的對應關系(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對應表》中所列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表列職稱系列(專業)對應層級的職稱。
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和相關任職條件進行聘用(任),并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依據。職業資格證書實行一證兩用,無需換發職稱證書。
二、《對應表》中加“*”號的職業資格為國務院清理規范已經取消的專業,但清理規范前已取得的職業資格繼續有效,原有職業資格繼續作為聘用(任)和申報高一級職稱的依據。
三、今后如國家出臺有關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系新規定,本通知與新規定不符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四、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牢固樹立正確的人才觀,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切實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工作,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加快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培養更多高質量的復合型技術技能人才。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4月6日
職稱與部分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關系對應表(60項)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29項)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城鄉規劃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測繪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III級:工程師
II級:助理工程師
I級:技術員
文件依據: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高級操縱員:助理工程師
操縱員:技術員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建筑行業內所有從業人才
對應職稱層級:
一級注冊建筑行業內所有從業人才: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行業內所有從業人才: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行業內所有從業人才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關于建立注冊建筑行業內所有從業人才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監理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房地產估價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造價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
造價工程師(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
一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二級造價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建造師
對應職稱層級:
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
《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修訂)
《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執業獸醫
對應職稱層級:執業獸醫師:助理獸醫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號)
職業資格名稱: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根據文化部令2017年第57號修訂)
職業資格名稱:導游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評比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
職業資格名稱:醫師
對應職稱層級:
執業醫師: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醫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職業資格名稱:護士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護士
文件依據:
《護士條例》
《護士執業資格評比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7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安全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師或經濟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取得):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師
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2015年及以前取得):助理工程師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消防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注冊計量師
對應職稱層級:
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二級播音員主持人(需符合二級播音員主持人基本標準)
文件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深化播音主持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9號)
職業資格名稱: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記者或助理編輯
文件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職業資格名稱:執業藥師
對應職稱層級:主管藥(中藥)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13號,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2016年第28號修正)
職業資格名稱:專利代理師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
《專利代理師資格評比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第7號)
職業資格名稱:拍賣師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22項)
職業資格名稱: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或工程師
文件依據: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高級:高級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高級社會工作師:高級職稱
社會工作師:中級職稱
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職稱
文件依據: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 《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
職業資格名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會計師
初級:助理會計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比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
職業資格名稱:資產評估師
對應職稱層級:
注冊資產評估師(2016年及以前取得):經濟師
資產評估師(2016年以后取得):經濟師(聘用時需要滿足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人社部規〔2020〕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礦業權評估師
對應職稱層級:
礦業權評估師:經濟師
助理礦業評權估師: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39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助理工程師
文件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根據水利部令2017年第49號、2019年第50號修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主治(管)醫師、主管藥(中藥)師、主管護師、主管技師
初級:藥(中藥)師(士)、護師、技師(士)
文件依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評比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評比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
職業資格名稱: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審計師
初級:助理審計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評比規定》(審人發〔2003〕4號)
《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84號)
職業資格名稱:稅務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聘用時需要滿足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設備監理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
職業資格名稱: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統計師
初級:助理統計師
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評比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
職業資格名稱: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編輯
初級:助理編輯
文件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比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
職業資格名稱: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
職業資格名稱:翻譯專業資格
對應職稱層級: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二級翻譯
三級口譯、筆譯翻譯:三級翻譯
文件依據: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關于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
三、其他資格(9項)
注:對于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和級別職稱的依據
職業資格名稱:質量*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工程師
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文件依據: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比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 號)
職業資格名稱:企業法律顧問*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人發〔1997〕26號)
職業資格名稱:國際商務*
對應職稱層級:
中級:經濟師
初級: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評比實施辦法》(人發〔2002〕70號)
職業資格名稱:廣告*
對應職稱層級:
廣告師:經濟師
助理廣告師:助理經濟師
文件依據: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16 號)
職業資格名稱:價格鑒證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 號)
職業資格名稱:招標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資格評比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19號)
職業資格名稱:物業管理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
文件依據:《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職業資格名稱:管理咨詢師*
對應職稱層級:經濟師或會計師
文件依據:《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 號)
職業資格名稱:棉花質量檢驗師*
對應職稱層級:工程師
文件依據:《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
來自石家莊客戶的評論: 其實每一個地區,好像這個政策都有區別,建議一個地區看一個地區的!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 請問熊老師,現在申報高級職稱,必須有專利嗎?去年申報職稱的同事們,有專利的都過了,沒有的全部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