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在職在崗的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具體包括:
(一)公路工程類:從事公路勘測、設計、施工、養護、監理、科學研究、工程造價、試驗檢測及技術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
(二)汽運工程類:從事汽車檢測試驗、節能環保、維修改裝保養、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技術管理及運輸生產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
(三)軌道交通工程類:從事軌道交通土建、結構、工程管理,車輛、通信、線路、信號、供電、綜合監控、消防報警、機電設備監控、屏蔽門、AFC等運維,運營管理、安全管理、應急指揮、防災環控等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首位,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推行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理論水平、創新能力與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制度,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注重標志性成果轉化應用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四條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其中:正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為高級職稱,工程師為中級職稱,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職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技術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五條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在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應條件的,可參加本專業職稱評審。
第六條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通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須
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取得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本專業工程類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二)申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本專業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本專業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三)申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本專業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四)申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五)申報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者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應用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工藝現狀、最新技術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對所從事的專業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為本專業學術帶頭人。
(二)工作能力
1.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將國內外最新理論或先進技術應用于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開拓本專業新的應用研究領域,解決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生產實踐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2.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需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本專業領域重大工程科研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
1.作為技術負責人,在本專業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填補自治區空白,經同行專家及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或組織本專業領域開發、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已投入生產實踐,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成果獲國家級獎勵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獎勵2項以上;
3.作為第一發明人(以專利權證書為準,下同),獲得本專業領域的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5項以上,并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大型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工程驗收;
5.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自治區(省、部)級本專業科技項目2項以上,通過項目驗收并獲得自治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項1項以上;
6.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本專業領域的專著譯著(10萬字以上,譯著5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領域的專業論文3篇以上;
7.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1項以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參編者,主持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3項以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8.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的本專業領域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工程、科技項目的技術發展規劃、技術方案、論證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并有同行專家評議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認定報告;
9.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提升項目3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10.在旗縣、鄉鎮蘇木從事本專業的技術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重點工程、科技項目2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獲得表彰獎勵;
11.在專業工作中,為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術改進建議或事故預防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表彰。
第十三條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比較系統、扎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行業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掌握本專業技術水平、技術信息和產業發展趨勢。能夠獨立運用理論知識解決本專業關鍵性技術問題或復雜工程問題。在本專業范圍內至少對一門學科有獨到見解或專長。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開拓本專業新的應用研究領域,解決生產實踐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2.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需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和建設本專業領域重大工程科研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
1.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在本專業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填補自治區某一領域空白,經同行專家及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2.作為主要技術人員,主持或組織本專業領域開發、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已投入生產實踐,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其成果獲自治區(省、部)級獎勵1項以上;
3.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領域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并具有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大型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工程驗收;
5.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完成自治區(省、部)級科技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項目驗收;
6.作為主要作者,在國內外公開出版本專業領域的專著譯著(5萬字以上,譯著3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領域的專業論文2篇以上;
7.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1項以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8.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參與的本專業領域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工程、科技項目的技術發展規劃、技術方案、論證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
9.作為主要技術人員,承擔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提升項目2項以上,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10.在旗縣、鄉鎮蘇木從事本專業的技術人員,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人員完成重點工程、科技項目2項以上,取得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
11.在專業工作中,為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術改進建議或事故預防措施取得明顯效果,并獲得盟市(廳局)級以上表彰。
第十四條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以及國內外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技術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運用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指導工作實踐。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總結撰寫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2.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夠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技術問題,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
1.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完成1項以上本專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并通過審查或驗收。
2.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完成1項以上本專業科技項目并獲得盟市(廳局)級以上獎項。
3.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開發、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已投入生產實踐,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完成1項以上盟市(廳局)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或修訂的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章的編寫,并已實施。
5.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其中1篇為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參與撰寫本專業領域出版的專著譯著。
6.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工程、科技項目的技術發展規劃、技術方案、論證報告或技術報告。
7.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提升項目,取得實際經濟和社會效益。
8.在旗縣、鄉鎮蘇木從事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參與完成工程、科技項目,并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
9.在專業工作中,為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援,分析提出的技術改進建議或事故預防措施取得實際效果。
第十五條助理工程師
基本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獨立解決本單位科研、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一般技術性工作的能力,認真完成單位分配的技術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業績。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技術員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要求的學歷(學位)均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期間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學術期刊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以刊載研究發現和創新成果的學術論文、文獻為主的定期連續出版物。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公路、汽運、軌道交通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申報人員存在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稱,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稱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相應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申報人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評審條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汽車運用工程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5〕112號)同時廢止。
來自石家莊客戶的評論:熊老師,現在還能報名嗎?我們是甲方,建筑的,單位人事剛通知可能要求我們辦理職稱,中高級都需要,不知道怎么辦理,有辦法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