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切實發揮職稱評價標準的引領作用,促進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能力素質不斷提升,根據《中共中央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切實發揮職稱評價標準的引領作用,促進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能力素質不斷提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中發〔2021〕1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條本評價標準條件適用于全區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育教學研究機構、電化教育機構、中小學教師發展中心、少年宮及其他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在崗并取得相應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人員。
民辦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評價標準條件突出師德表現、教育教學實績和一線學生教育工作導向,堅持把師德師風表現作為第一標準,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基本要求,把參與學生工作經歷作為必備條件。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建立健全中小學教師教學述評制度,完善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向班主任傾斜、向教學一線和教育教學業績突出教師傾斜的激勵機制。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職稱(含幼兒園教師,下同)評價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
中小學教師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高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一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二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三級教師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忠實履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自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身心健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第六條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任現職以來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條例》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任現職期間,出現因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或其他侵害學生或家長利益的行為;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材料和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或違反學術規范等師德失范行為或師德考核不合格的,按相關規定延期申報。
第三章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八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正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之一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受聘高級教師崗位滿5年。
第九條育人實踐評價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學科課程育人成效明顯,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學校教師取得現有資格以來,擔任班主任(或擔任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少先隊輔導員、課后服務指導教師、課外活動小組負責人、教務主任、政教主任、年級組長、教研組長下同)工作3年以上。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鑒的德育經驗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定期與家長保持良好聯系,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顯著。
(三)取得現有資格以來,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所帶班級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集體2次或校級優秀班集體3次以上,或個人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德育工作者;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所帶班級獲得校級表彰獎勵2次以上,或個人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德育工作者(其他教育機構人員除外)。
第十條示范引領評價條件
(一)城鎮中小學教師申報正高級教師職稱須有1年以上在農村牧區學校或相對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經歷。
(二)在指導、培養高級、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學科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三)任現職以來,盟市級以上學校教師須承擔自治區級教學示范課1次以上或盟市級教學示范課、觀摩課、學科講座3次以上,或承擔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全區講學、對口支教、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盟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對口支教、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3次以上,或承擔盟市級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任務2年以上;旗縣級學校教師須承擔盟市級教學示范課1次以上或旗縣級教學示范課、觀摩課、學科講座3次以上,或承擔盟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對口支教、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盟市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任務或旗縣級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任務2年以上;蘇木(鄉)學校教師須承擔旗縣級教學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市、區)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課程教學評價條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對所在學校(單位)學科課程體系建設有貢獻。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教學風格和精湛的教學藝術。學科教學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教學經驗在本區域內得到推廣并有較大影響,教學業績卓著,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
能夠全面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3年來個人教學特色經驗總結材料及學生學情分析報告各1份。
(二)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任現職以來,圓滿完成自治區規定的年度教學工作量。其中,中層干部、班主任課時不少于專任教師課時的1/2;校級副職領導至少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任務;校級正職領導每年聽課不少于100課時;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較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1.被評為自治區特級教師,或自治區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或自治區卓越教師、領航校長。
2.被聘為高校兼職教授,并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參加過經自治區級以上教材審查委員會審定的教材編寫。
4.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教研科研評價條件
(一)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任現職以來,作為主要承擔人完成1項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其中一項經過盟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其中第1條是必備條件:
1.任現職以來,積極承擔教育教學研究或教材建設工作,撰寫與所教學科相關的學術論文、科研報告、教學設計、教材或專著1篇以上。
2.在教學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教育教學經驗或教改成果經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認定,在自治區范圍以上推廣,或被吸收編入經國家或自治區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教科書、教學參考書等。
3.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參加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級以上業務競賽獲一等獎;或作為體育代表隊主教練、藝術團體主要指導教師,所帶體育代表隊、藝術團體在比賽中獲前3名。
第十三條教研人員申報正高級職稱教師評價條件
(一)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標準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并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教學教研、教師培訓等工作。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鑒的教研、培訓或評價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對教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有優勢研究領域,對所研究的學科教學研究領域、教師培訓或教育評估監測要求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課程與教學領導力,按照課程改革要求,推動和指導學科課程的開發和應用或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研訓風格和精湛的研訓藝術。研訓或評估監測能力強,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研訓及評估監測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研訓活動或評估監測進行改革,研訓或評估監測經驗在本學科領域得到推廣并有較大影響,工作業績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是盟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的核心成員和領軍人物,被評為盟市級學科帶頭人。
(三)任現職以來,每年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的時間,旗縣級聽課不少于100課時、盟市級以上聽課不少于80課時,評課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寫一篇有價值的,對改進本學科課堂教學有指導意義的聽課調研報告,字數不少于3000字。
(四)任現職以來,一線教學指導工作量符合自治區有關文件的規定,勝任中小學或幼兒園不同年級相關專業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等工作。有計劃地深入學校開展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每年聽課評課和組織區域性教師培訓、教學研討等活動。須提供1份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自治區級教研員須承擔自治區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研究課或學科講座3次以上,或承擔盟市級示范課、觀摩課、研究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或是自治區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盟市級以上教研員須承擔盟市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研究課或學科講座3次以上,或承擔旗縣級示范課、觀摩課、研究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或是盟市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旗縣級教研員須承擔盟市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級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5次以上,或承擔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5次以上,或是旗縣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主持人。
(五)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任現職以來,作為主要承擔人完成1項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其中一項經過盟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盟市級以上教研員須主持并完成2項與本學科相關的自治區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規劃改革課題,并經自治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旗縣級以上教研員須主持完成2項與本學科相關的盟市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規劃改革課題,并經盟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
(六)任現職以來,教科研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其中第一條必備:
1.積極承擔教育教學研究或教材建設工作,撰寫與所教學科相關的學術論文、科研報告、教學設計、教材或專著1篇以上。字數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學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教育教學經驗或教改成果經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認定,在自治區范圍以上推廣,或被吸收編入經國家或自治區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教科書、教學參考書等。
3.取得現有資格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自治區級教研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國家級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盟市級教研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自治區級以上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旗縣級教研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盟市級以上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盟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以上培養過程材料須以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證。
4.在教育教學方式改革、研究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積極有效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培訓工作,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顯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5.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教育教學類、教師專業發展類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6.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自治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
(七)一線教師對教學指導及培訓工作滿意度高。
(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優先推薦。
1.被評為自治區特級教師,或自治區級名教師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教授,并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電教人員申報正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標準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并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電化教育、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鑒的電教、教育信息化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論基礎,精深的專業知識,對現代教育技術理論和實踐應用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對所研究的信息技術在學科教學應用研究領域、教師信息化應用能力培訓有系統認識和通透把握。具有課程與信息化教學領導力,按照課程改革要求,推動和指導學科課程或教育教學管理相關信息化資源開發和應用。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獨特的研訓風格和精湛的研訓藝術。有較強的信息技術與課程教學、教師培訓融合創新能力,創造性地對電教活動進行改革,信息化教學應用經驗在本學科領域得到推廣并有較大影響,工作業績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認可,是盟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的核心成員和領軍人物,被評為盟市級學科帶頭人。
(三)在教育教學方式改革、研究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積極有效規劃、組織和指導區域學科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培訓工作,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顯著,有優秀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四)任現職以來,有計劃地深入學校開展調查研究和指導教學、每年組織區域性教師培訓、信息化教學應用研討等活動。須提供1份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信息化應用研究報告。任現職以來,須承擔示范課、觀摩課、學科講座等3次以上,或每學年聽課、指導學校信息化教育教學活動等20課時以上。
(五)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電教重點工作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任現職以來,盟市級以上電教人員須主持并完成2項與本學科相關的自治區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并經自治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旗縣級以上電教人員須主持完成2項與本學科相關的盟市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并經盟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收鑒定。
(六)任現職以來,教科研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的兩條以上,其中第一條為必備:
1.積極承擔信息化教育教學研究或教材建設工作,撰寫信息化教學應用相關的學術論文、科研報告、教學設計、教材、創新工作案例或專著1篇(部)以上,字數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學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教育教學經驗或教改成果經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認定,在自治區范圍以上推廣,或被吸收編入經國家或自治區教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教科書、教學參考書等。
3.取得現有資格以來,在指導和培養本專業青年教師方面取得成效,自治區級電教人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國家級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在國家級比賽中取得先進組織單位、個人稱號;盟市級電教人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自治區級以上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旗縣級電教人員培養1名以上青年教師參加盟市級以上教學比賽、優質課比賽取得盟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以上培養過程材料須以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證。
4.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行信息化教學應用類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萬字。
5.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除主筆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自治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
6.盟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7.盟市級以上電教人員講授的教育技術課例或微課被評為教育部國家基礎教育精品課,旗縣級以下電教人員講授的教育技術課例或微課,被評為自治區基礎教育精品課。
8.獲得全國中小學信息技術創新與實踐大賽二等獎以上指導教師獎。
9.旗縣級以下電教人員獲得自治區中小學信息技術創新與實踐大賽一等獎以上指導教師獎。
(七)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優先推薦。
1.被評為自治區特級教師,或自治區級名教師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為高校或教育學院兼職實踐指導教師,并承擔過培養碩士研究生工作。
3.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綜合性榮譽稱號。
4.盟市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或自治區級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主持人。
第四章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十五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申報高級教師須具備下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受聘一級教師崗位滿5年。
第十六條育人實踐評價條件
(一)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一線,具有較高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成績比較突出,有優秀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教師同行評價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現職以來,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并做出顯著成績。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所帶班級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集體1次或校級優秀班集體2次以上,或個人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優秀德育工作者;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所帶班級被評為校級優秀班集體1次以上,或個人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優秀班主任。
第十七條示范引領評價條件
(一)城鎮中小學教師申報高級教師職稱須應有1年以上在農村牧區學校或相對薄弱學校任教(支教)經歷。
(二)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必備的專業技能,勝任本學科教學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三)任現職以來,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或校本教研活動,每學期聽課及參與研討次數不少于15節(次),每學年至少承擔1次校級以上示范課,同學科教師反映良好。
(四)任現職以來,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須承擔盟市級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級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2次以上,或承擔盟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級以上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蘇木(鄉)級以下學校教師須承擔旗縣級以上示范課、觀摩課或學科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講學、送教下鄉等培訓任務1次以上,或承擔旗縣(市、區)名教師、名校長工作室培訓、指導、送教下鄉等工作。
第十八條課程教學評價條件
(一)具有堅實的學科理論基礎,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較高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及教材教法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學科教學能力較強,能夠將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有效融合,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有豐富的教學經驗,教學業績顯著。能夠較好地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從教以來,擔任過1次以上循環教學工作,或擔任過2屆畢業班教學工作(音樂、體育、美術、勞動教育、科學、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除外)。任現職以來,完成規定的年度教學工作量。其中,中層干部、班主任課時不少于專任教師課時的1/2;校級副職領導至少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任務;校級正職領導每年聽課不少于80課時;因課程計劃、學校規模等原因而課時量較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能獨立開設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指導學生開展社團活動,促進學生各方面得到良好發展。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十九條教研科研評價條件
(一)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學實踐中得到推廣運用,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二)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1條必備:
1.任現職以來,具備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1項以上。
2.任現職以來,積極參加學科研究活動,承擔過校級以上教育教學改革課題研究工作。圍繞貫徹素質教育思想,結合本學科教學改革實踐,撰寫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意義的研究報告或
經驗總結1篇,字數應不少于2000字。
3.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任現職以來,在
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育教學經驗在旗縣
級以上地區推廣。
4.任現職以來,參加國家或自治區教材委員會審定的教材編寫工作,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節。
5.任現職以來,旗縣級學校教師被評為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學名師;蘇木(鄉)學校教師被評為旗縣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教學名師。
6.任現職以來,從事藝術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門主辦的旗縣級以上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2次以上;或本人獲得旗縣級以上優秀指導教師2次以上;或所帶班級的學生在參加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批準的中小學匯演、匯展比賽等活動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2次以上。從事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所訓練的學生在教育或體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比賽中,獲得旗縣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3名,或地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6名,或自治區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8名,或國家級以上比賽團體或個人前10名;或本人獲旗縣級優秀教練員獎2次以上。從事信息技術教學工作的教師,所指導的學生在教育或科技行政部門組織的創客、編程等比賽中,獲得旗縣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3名,或盟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5名,或自治區級比賽團體或個人前8名,或國家級以上比賽團體或個人前10名。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取得現有資格以來,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獲得盟市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思政課教師、優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師、名校長、師德先進個人等稱號之一;蘇木(鄉)以下學校教師,獲得旗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思政課教師、優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師、名校長、師德先進個人等稱號之一。
第二十條教研員申報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對所任學科具有系統、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基礎理論,掌握教學工作的一般規律,能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教學研究,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有10年以上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二)任現職以來,每年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的時間,旗縣級不少于100課時,盟市級以上不少于80課時,評課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寫一篇有價值的,對改進本學科課堂教學有指導意義的聽課調研報告,字數不少于2000字。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指導、管理教學實踐活動的能力。突出抓課堂教學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動,積極組織并參與課程改革實驗,總結推廣先進教學經驗。經常深入學校開展校本教研、幫助廣大教師鉆研、掌握課程標準和教材,不斷改進教學方法。
(四)善于吸收本學科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能通過教、科、研等活動引領教師專業發展。在指導、培養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凝聚本地區學科教師,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學科教研團隊。
(五)參加與本人業務有關的教育科學研究或課程改革實驗,盟市級以上教研員至少主持一項自治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立項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或課改實驗項目;旗縣級教研員至少主持一項盟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立項的教育教學課題研究或課改實驗項目。
(六)每年主講學術講座1次以上,或承擔盟市級以上示范課1次以上;或推廣先進的教科研成果1項以上。
(七)教研、科研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條:
1.盟市級以上教研員具備本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3項以上;旗縣級教研員具備本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教學科研成果或教學方法創新2項以上。
2.正式出版與本學科相關的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字數在2萬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其教學科研成果、教育教學經驗、教學方法在盟市以上地區推廣。
第二十一條電教人員申報高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有系統而堅實的電化教育教學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指導教師進行電化教學的課堂教學設計,電教教材(教學資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電教館、學校在教學(工作)計劃內統一安排的(教學)工作,工作量飽滿。
(三)熟悉學科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掌握教學環節和教學進度,及時收集提供相關的電教教材(教學資源),協助專業教師優化課堂教學,提高教學質量。
(四)承擔旗縣級以上電教館組織的電教人員業務培訓任務,傳授電化教育教學經驗。
(五)任現職以來,每學年聽課、指導學校電化教學活動不少于15課時。
(六)旗縣級電教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1項與本人業務有關的盟市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或信息技術課程實驗項目;盟市級以上電教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完成1項以上自治區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或信息技術課題實驗項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盟市級以上電化教育人員,具備教育教學科研成果3項
以上;旗縣級電教人員具備教育教學科研成果2項以上。
2.正式出版與申報學科相關的教育教學著作1部,本人撰寫字數在2萬字以上。
3.盟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項前3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第五章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二十二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一級教師須具備下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滿10年。
第二十三條育人實踐評價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學工作認真負責。能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效實施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能準確把握學生成長規律,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培養學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學習能力。在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方面成績比較明顯,有質量較高的育人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二)任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較好地完成教書育人任務,同行教師評價較高。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效果較好。
(三)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或學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所帶班級中隊被評為校級以上先進集體、優秀中隊,或本人被評為校級以上師德標兵、優秀德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少先隊輔導員,或由本人撰寫的班主任工作總結在旗縣級以上專業會議上獲獎。
第二十四條示范引領評價條件
(一)積極承擔校級以上教研活動任務,為同行作出示范,獲得好評。
(二)能發揮教育教學骨干作用,在旗縣(市、區)或本校能進行觀摩課教學;在學校培養新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第二十五條課程教學評價條件
(一)具有比較扎實的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所教學科的知識體系有整體認識。對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學基本功有比較完整的認識和把握。學科教學能力較強,教學有一定特色,教學經驗較豐富,教學效果好。能夠完成規定的教學課時量,并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來個人對學生的學情分析報告1份。
(二)任現職以來,按規定完成年度教學工作任務。任現職期間曾承擔校級公開課,獲得好評。
(三)按照課程改革要求,獨立開設綜合實踐活動課程、選修課程或知識講座,或開展科技、體育、藝術等課外活動,促進學生的多方面發展效果明顯。
(四)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二十六條教研科研評價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教改實驗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二)積極參與并完成本專業的常規教研任務,參與各級課程資源開發整合、教學方法改進等方面的研討,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探索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需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其中第一條必備:
1.取得現有資格以來,積極參與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學改革,撰寫與所教學科相關的教學經驗總結、科研報告、教學設計、教材或專著、學術論文、制作教具或作品。
2.取得現有資格以來,教研論文在旗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活動中進行書面交流1次并獲得好評,或參加旗縣級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示范、觀摩教學課1次以上并獲得好評。
3.取得現有資格以來,受聘參加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材、進修教材、活動課教材、教學參考書等編寫工作;或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優質課、技能大賽等活動,獲得自治區級二等獎或盟市級一等獎以上。
4.被評為旗縣級以上教學能手、教學新秀,或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10年以上,教學效果好,受到同學科教師認同。
第二十七條其他教育機構人員申報一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業理想和教育信念,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并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積累有一定的教研、培訓、電教或評價經驗及模式。工作成效好,得到同行的認可。
(二)在本區域學科教學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旗縣級以上本專業學術團體成員。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培養青年教師方面發揮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三)對教研體系或教師培訓體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確,對所研究的學科教學研究領域、教師培訓或教育評估監測要求有整體認識和把握。具有一定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參與推動和指導各類課程的開發和應用或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研訓或評估監測能力較強,能夠運用信息技術與研訓及評估監測融合能力,創造性地對研訓活動或評估監測進行改革。積累一定的研訓或評估監測經驗,工作業績好。得到同行的認可。
(四)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評估監測、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成效比較突出,有較高質量的經驗總結材料或案例。
(五)任現職以來,勝任中小學或幼兒園不同年級相關專業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等工作。提供1份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每年開展旗縣級以上公開課、研究課、培訓課、示范課或專題講座2次以上。
(六)具有策劃、主持、指導和引領本區域學科領域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的能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教學或教師發展研究任務,取得一定的成果。
(七)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任現職以來,主持一項或參與(排名前3)兩項旗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并善于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2.任現職以來,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排名前3)的教學、教研成果獲縣教學成果三等獎以上。
3.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
4.任現職以來主編或參編(除主編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科教材、通過國家級或自治區級教材委員會審定的教師教學用書1部。
5.任現職以來,主筆或參與主筆(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轉化為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或決策參考。
第六章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二十八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申報二級教師須具備下列學歷(學位)、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備碩士學位;
(二)具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五)在蘇木、鄉鎮學校連續任教滿6年。
第二十九條育人實踐評價條件
(一)具有積極向上職業追求,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引導學生健康成長工作取得一定成績,能獨立撰寫經驗總結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勝任班主任工作,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級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能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帶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得到同行的認同。
第三十條課程教學評價條件
(一)對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好的理解,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經驗和專業知識技能,教學方法較靈活,教學效果較好。能夠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提交近1年的學生學情分析報告。
(二)任教以來每學年均完成教學工作量200課時以上,教學效果較好。在教學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能較好地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三十一條教研科研評價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完成1項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并把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學反思與總結。任現職以來,獨立撰寫本學科教育教學經驗總結1篇。
第三十二條其他教育機構人員申報二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具有積極的職業追求,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并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教師專業發展,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認可。
(二)比較熟練地掌握教學研究與指導、教師培訓等的原則和方法,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積極參與組織區域性的教師培訓、經驗交流、教學研討、課堂示范、學術年會等活動,有效促進教師專業水平提高。能進行經驗總結材料或撰寫案例。
(三)任現職以來,能承擔一定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任務。能夠獨立完成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每年承擔1次旗縣級以上示范課、研討課或教學交流專題發言。
(四)任現職以來,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制、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1次以上,成效較好,有經驗
總結。
(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指導能力,能夠在同行指導下開展教研或教師培訓項目,在教學方法研究、改革和推進素質教育,或教師發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六)主持校級以上或參與旗縣級以上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能夠與教育教學實踐緊密結合。
(七)任現職期間,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研反思與培訓總結,獨立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專業論文1篇。
第七章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第三十三條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三級教師須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條育人實踐評價條件
(一)教學做到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二)任職以來,擔任過班主任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班級管理任務,得到同行的認同。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開展家訪,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
第三十五條課程教學評價條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法,能夠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能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并取得一定的成績。能夠在同行指導下對學生的學業情況進行述評分析,撰寫學情分析報告。
(二)能指導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或社團活動。
(三)學生對教學的滿意度較高(特殊教育以家長意見為主)。
第三十六條教研科研評價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導下能完成本學科的校本教研項目。
(二)能結合教學實際進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導下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教學案例。
第三十七條其他教育機構人員申報三級教師評價條件
(一)具有積極的職業追求,踐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五育并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順利完成了教學教研、教師培訓、電化教育或評估監測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認可。
(二)任現職以來,能承擔一定的教研、教學、培訓和指導任務。能夠在同行指導下完成課例研究報告或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情況報告或評估監測報告。任現職以來,承擔1次旗縣級以上示范課、研討課或教學交流專題發言。治學態度嚴謹,深入基層,指導和培訓方式方法符合實際,取得一定的效果。
(三)任現職以來,參與本區域本專業教育教學指導工作(包括專業教學標準研制、教師培訓、評估監測、課程開發、學科教研活動、課題研究指導等)1次以上,有經驗總結。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或教師專業發展指導能力,能夠在同行指導下開展教研或教師培訓項目,在教學方法研究、教師培訓、評估評價和推進素質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
(五)參與旗縣級以上的教育教學科研課題研究,能夠與教育教學實踐緊密結合。能結合教學實際經常進行教研反思與培訓總結,獨立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專業論文1篇。
第八章破格申報評價條件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資歷限制申報相應職稱:
(一)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
1.教書育人業績突出,獲得“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勞動模范”“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師德楷模”“全國師德標兵”等稱號之一,同時,須獲得自治區教學能手或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稱號。
2.參加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家級及以上業務競賽一等獎、特等獎獲得者,同時獲得自治區學科帶頭人稱號;或作為職業技能大賽主要指導教師、體育代表隊主教練、藝術團體主要指導教師,所帶競賽代表隊及隊員在全國或國際比賽中獲冠軍或一等獎,同時,須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稱號。
(二)破格申報高級教師
1.教書育人業績突出,獲得“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勞動模范”“全國模范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全國師德楷模”“全國師德標兵”“全國優秀班主任”“全國優秀德育工作者”“全國優秀思政課教師”等稱號之一者,同時,旗縣級以上學校教師、校長須獲得盟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教學能手稱號;蘇木(鄉)學校教師、校長須獲得旗縣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或教學能手稱號。
2.教書育人業績突出,獲得“自治區勞動模范”“自治區優秀教師”“自治區優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區優秀班主任”“自治區優秀德育工作者”“自治區優秀思政課教師”等稱號之一者,同時,須獲得自治區學科帶頭人或教學能手稱號。
(三)破格申報一級教師獲盟市優秀教師或優秀教育工作者或盟市教學能手稱號的二級教師。
中小學教師符合自治區職稱改革年度工作有關規定的其他破格申報條件,可以按規定破格申報相應職稱。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中小學教師參加職稱評審,須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及相應的學歷、資歷、育人實踐、示范引領、課程教學、教研科研等條件要求。
第四十條本評價條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級。
第四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評價條件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自治區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禁行性規定》的,出現《自治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面清單》的行為,視情況,延遲1-3年申報;其中,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延遲2年申報;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延遲3年申報;謊報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延遲3年申報。
(二)受行政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
(三)任期內受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處分期已滿者,延遲3年申報。
(四)任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申報;未定等次者,延遲1年申報。
(五)受黨內紀律處分且在影響期內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評價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民教育序列中與申報學科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學位)。所學專業與申報學科不同的(小學、幼兒園教師除外),須參加申報學科累計1年以上進修并取得結業證書或從事申報學科教育教學工作滿3年方可申報。原有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專業與申報學科不同的,須從事申報學科教育教學工作滿3年方可申報。
第四十三條班主任工作經歷包括各學科教師課后服務、上活動課的時間以及擔任少先隊輔導員的時間。學校行政人員參評,擔任教導主任、政教主任、團委書記、少先隊輔導員、辦公室主任、校長、書記、教師黨支部書記的時間亦可算作擔任班主任工作時間。音樂、美術、體育、勞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技術、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因學校工作安排,不能擔任班主任等工作,但應有承擔少先隊輔導員、課后服務、第二課堂或興趣小組的相應工作經歷。
第四十四條循環教學是指高中一至三年級、初中一至三年級、小學一至六年級、幼兒園小班至大班教學。
第四十五條綜合考慮鄉鎮學校和教學點的實際,對鄉鎮學校教師予以適當傾斜。在鄉鎮學校任教(含城鎮學校教師交流、支教)3年以上、經考核表現突出并符合評審條件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晉級。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崗位無空缺,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后,教師可以跨校評審。
第四十七條本評價標準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評價標準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熊老師,今年的職稱可以報名了嗎?我們單位人比較多,剛通知要職稱,涉及到來年的招標和投標,高級中級都需要,能辦理嗎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