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執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執行人事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印發的《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 ………
天津市關于執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執行人事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印發的《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現結合我市體育教練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就體育教練員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我市體育教練員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要嚴格按照《標準》和《說明》執行。
二、關于任職條件
為更加科學、公正地評價體育教練員,對有關任職條件細化如下:
(一)業績條件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任現職期間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一級教練資格:
(1)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集體項目在全國最高水平比賽中取得中上游水平名次。
(2)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單項4人、集體項目6人,并在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中獲錄取名次,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前三名。
任現職期間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或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教練資格:
(1)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比賽中獲錄取名次。
(2)亞運會比賽獲單項前三名或集體項目(主力運動員,下同)2人次前六名。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獲單項前二名或集體項目2人次前四名。
(3)全運會比賽獲單項前三名或集體項目2人次前四名。
(4)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獲單項冠軍或集體項目2人次前二名(足球、籃球、排球2人次前六名)。
2.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
任現職期間業績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一級教練資格:
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2人或越級輸送1人,并在全國青少年比賽中獲錄取名次,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前三名。
任現職期間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9人,并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教練資格:
(1)輸送后最長7年內(市級體校4年內)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足、籃、排前八名)。
(2)輸送后4年內(市級體校2年內)有3人獲健將稱號。
(3)輸送后有4人(區縣體校2人)入選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奧運會比賽。
(二)破格條件
為廣開渠道,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的業務骨干,可不受學歷和資歷的限制破格申報相應資格。具體破格條件如下:
1.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一級教練資格:
(1)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在全國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前三名、集體項目獲錄取名次。
(2)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2年以上的運動員單項6人、集體項目8人,并在全國青少年比賽中獲前三名,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冠軍。
(3)本人具有5年運齡,曾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已擔任教練員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二級教練任職資格。
直接培訓2年以上運動員或直接培訓2年以上運動員輸送后4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其教練員可破格申報高級教練資格:
(1)世界三大賽前六名。
(2)亞運會比賽單項前二名、集體項目2人次前四名,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2人次前二名、集體項目2人次前三名。
(3)全運會比賽單項冠軍,集體項目2人次前三名。
2.各類體校教練員
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一級教練資格:
(1)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1年以上的運動員4人或越級輸送2人,并在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前六名,或在全市最高水平比賽中獲冠軍。
(2)本人具有5年運齡,曾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已擔任教練員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二級教練任職資格。
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11年以上的運動員13人或越級輸送 7人,并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破格申報高級教練資格:
(1)輸送后7年內獲全國最高水平比賽2人次前三名(足、籃、排2人次前八名)。
(2)輸送后4年內有5人獲健將稱號。
(3)輸送后有4人入選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奧運會比賽。
三、關于職務結構比例
各單位教練員職務結構比例按《天津市體育教練員專業職務崗位設置及結構比例的意見(試行)》(津人專[1997]2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關于評委會評審權限、報評程序仍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于應說明的問題
(一)本實施意見中所稱教練員均指主管教練員。在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時,助理教練(非主管教練)的業績按主管教練的50%掌握。
(二)輸送系指向上層次訓練組織輸送。在同一訓練層次中運動員進行調整或更換教練人選,不屬于輸送范圍。
(三)轉項輸送,輸送2人算1人,其成績按50%計算。田徑項目及相關項目之間輸送如數計算。
(四)未經市體委主管部門同意而輸送到外省市的運動員,不計算為輸送人數和比賽成績。
(五)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系指國家體育總局競賽規程規定的正式比賽。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按全國最高水平比賽掌握。
(六)輸送時間的界定問題
從事業余訓練的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進入市體校,按中專一年級開學時間計算輸送時間;進入市優秀運動隊,按市體委批準試訓的日期計算輸送時間;進入國家隊(集訓隊),按國家體育總局文件規定的報到時間計算輸送時間。
六、本《實施意見》自二〇〇一年起執行。執行后原《天津市體育教練員專業高級教練、教練資格評審標準(試行)》(津職改字[1993]61號)文件即行廢止。
附件一: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國體育教練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訓練教學水平和指揮、管理能力,建設一支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體育教練員隊伍,促進我國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體育教練員職務名稱為三級教練、二級教練、一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三級、二級教練為初級職務,一級教練為中級職務,高級、國家級教練為高級職務。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體委系統從事體育訓練教學的人員。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 體育教練員的基本職責是完成訓練教學任務,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全面關心運動員的成長,做好運動隊的管理工作;參加規定的進修、學習。同時高等級教練員須承擔對低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輔導基層訓練工作。
第五條 三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擬定和實施訓練計劃,協助高等級教練員做好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工作。
(二)基本掌握運動員的選材和訓練方法;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檔案,主動接受高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二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制定和實施訓練教學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比賽的指導工作;培養后備人才。
(二)了解本項目發展方向,掌握運動選材和訓練方法,及時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檔案;定期做出訓練教學工作總結。
第七條 一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體育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
(二)及時了解本項目發展動向,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有關選材和改進訓練方法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撰寫論文。
第八條 高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優秀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優秀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優秀后備人才。
(二)熟悉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掌握先進的技、戰術訓練手段、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優秀運動員和優秀后備人才的經驗,進行專題研究,撰寫科研論文;指導和推動本項目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九條 國家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高水平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負責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高質量后備人才。
(二)掌握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先進技、戰術和訓練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高水平運動員和高質量后備人才的經驗,組織并進行專題研究,撰寫高質量的科研論文;指導和促進我國運動訓練教學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十條 各級體育教練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履行教練員職責,遵守教練員守則,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為體育事業獻身的精神。
第十一條 優秀運動隊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訓練教學的內容和方法,能夠完成訓練教學任務。
(二)二級教練
擔任三級教練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夠較熟練地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訓練、比賽任務。
(三)一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二級教練工作四年以上;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一定學識水平的論文;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本專業術語,能借助字典查閱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集體項目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較好名次。
(四)高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一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本項目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二篇發表或宣讀的論文,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基本掌握一門外語,能借助字典閱讀本專業技術資料,進行簡單的技術交流;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或全國優秀水平。
(五)國家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本科以上學歷,并經過國家級教練研討班學習,擔任高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發表過的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具有國際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或多次進行國際國內講學和學術交流;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和翻譯本專業外文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流;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三名。
2.奧運會四至六名并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前二名。
3.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三人次冠軍。
4.亞運會二人次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二人次冠軍。
5.向國家隊輸送三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三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并取得五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二人次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6.集體項目奧運會前十名。
7.集體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二次前二名。
8.集體項目亞運會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9.集體項目向國家隊輸送五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五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并取得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或二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第十二條 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
(二)二級教練
擔任三級教練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較好地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所培養的運動員3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
(三)一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二級教練工作四年以上;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結合選拔和培養后備人才的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一定學識水平的論文;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本專業術語,能借助字典查閱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越級輸送一名運動員;所培養的運動員按訓練大綱要求 60%達及格標準,并在全國青少年或全省(區、市)最高水平比賽中取得較好成績。
(四)高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一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二篇發表或宣讀的論文,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學術文章;基本掌握一門外語,能借助字典閱讀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所培養的運動員按訓練大綱要求 80%達及格標準,其中20%良好;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九至十四名運動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七年內達到全國優秀水平。
2.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四年內有三人獲健將稱號。
3.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的訓練層次,輸送后有二至四名選入國家隊,或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
第十三條 在優秀運動隊訓練八年以上,曾獲得全國冠軍或集體項目全國前三名(主力隊員)以上運動成績的優秀運動員,退役后從事教練員工作,符合規定的業績條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確定教練員職務。
第十四條 某些目前我國與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奧運會重點項目和一些尚無世界性比賽的非奧運會項目的教練員確定國家級教練職務時,雖未達到業績標準,但在縮小與世界先進水平差距和發展我國或本地區競技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推薦,報國家體委審定。
第十五條 凡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成績特別突出,或在訓練、科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練員,可破格晉升相應的職務。
多年擔任高級教練,在選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方面業績卓著,對發展我國或本地區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少數各類體校教練員,可破格晉升國家級教練職務:
1.符合優秀運動隊國家級教練任職條件規定的學術理論水平;
2.向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十五名以上運動員,其中有三人以上進入國家隊(無國家隊項目須有三人以上代表國家參加亞洲以上比賽);
3.奧運會項目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根據不同訓練層次和項目特點,輸送后最長七年內獲世界冠軍或多人次獲亞洲冠軍。
第四章 審定權限
第十六條 審定各級體育教練員是否具備任職條件必須在上級批準的合理結構比例內,按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崗位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七條 國家級教練需由當地高級教練審核組提出初審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由國家體委審定,報國家人事部備案。
第十八條 高級教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高級教練審核組進行初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報國家體委備案。
第十九條 一級教練以下(含一級教練)的審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教練審核組由當地體委人事、訓練、競賽部門的負責人和具有較高技術、學術水平的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組成。成員一般在七人以上。審核組主要職責是負責按照任職條件對申報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五章 職務聘任和晉升
第二十一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根據教練員所在單位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在經審定具備教練員職務任職條件的教練員中按崗擇優聘任。
第二十二條 聘任教練員,一般每一任期不超過四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連聘連任。
第二十三條 教練員管理部門要對受聘教練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任職期滿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不稱職,作為續聘、低聘、解聘或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非體委系統的運動隊從事體育訓練的人員,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六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
為了正確執行《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特對若干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標準》規定聘任教練員職務須按照教練員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進行。根據各級運動隊、各類體育學校所承擔的任務不同,各地區、各項目訓練水平和特點不同的實際情況,教練員的編制定員和職務結構比例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編制定員
國家隊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1:3-5(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1:4-6(人);競技體校、體育運動學校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1:6-10(人);重點業余體校、體育中學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為1:8-12(人);普通業余體校教練員與運動員之間的限額比例不低于1:12(人)。
(二)職務結構比例
1.國家隊教練員高級、中級、初級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由國家體委提出,報國家人事部核準。
2.體育運動水平較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30%,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級教練不超過教練員高級職務人數的10%,中級職務數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50%。
3.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高級職務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15%,中級職務不超過教練員職務總數的50%。
以上職務結構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具體審定,逐步到位。
二、任職條件中的業績系指擔任教練員工作以來的累計。全國最高水平比賽系指: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全國聯賽(球類項目),以及經國家體委批準以其他名稱組織的單項最高水平比賽。
曾先后在各類體育學校和優秀運動隊任教的教練員,可按優秀運動隊或各類體育學校相應等級教練員的任職條件申報,但不能將二者成績相加計算。
確定集體項目教練員業績時,凡所培訓的運動員輸送兩年后取得成績的,應適當降低其名次。
確定女子足球、女子舉重等新開展項目教練員國家級教練職務時,對其運動成績的要求,應視比賽的規模和水平,由專家作出認定。
三、確定同一項目的主管教練員和非主管教練員的職務時,應根據其在擬定和執行訓練比賽計劃中發揮作用的情況、貢獻大小和任職年限等因素區別對待,對非主管教練員原則上應適當降低職務的等級。
體育藝術教練和體育機械教練可按照本《標準》確定教練員職務,對其業績要求,參照對非主管教練的原則審定。
四、事業單位主管訓練工作的行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兼任教練員職務。但長期擔任教練員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兼任高級職務的,經上級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可聘任相應的教練員職務,兼職人員須具備:
(一)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
(二)現仍直接從事訓練工作,能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直接進行訓練指導工作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時間。
兼職人員占用本單位教練員職務結構比例或職務限額。
五、曾多年擔任高級教練,因工作需要調入國家機關工作,符合國家級教練條件者,由國家體委特批為國家級名譽教練。
六、《標準》中對教練員文化程度、科研能力、外語水平的要求,是從教練員隊伍建設長遠考慮所必須堅持的條件,各地在審定教練員職務時,應嚴格按照《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一)文化程度:
1.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教練員,應通過成人教育等途徑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對一九六六年以前從事訓練、教學工作的教練員和在區(市)、具體校從事訓練、教學工作的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具備擬確定相應職務任職條件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者,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2.非體育專業學歷者,通過體育專業主要課程(體育概論、運動訓練學、體育管理學、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等)的進修,可視為符合學歷要求。
(二)教練員的論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須經二名以上同行專家鑒定,并寫出評定意見。
(三)教練員的外語水平應根據其工作特點,側重于掌握本專業技術術語和競賽及對外技術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按國家體委統編教材組織相應的測試或考核。
研究生畢業或經過援外教練員培訓班培訓并援外一年以上的教練員視為掌握一門外語;一九六六年以前任教的教練員可放寬外語要求。
根據區(市)、縣體校教練員的工作性質和現狀暫不作外語要求。
七、崗位培訓是按照不同項目、不同技術等級教練員崗位規范要求,確定培訓內容,對教練員進行以提高訓練教學、隊伍管理、競賽指揮等能力為主要目的,由各級體委安排專項經費組織的培訓。凡已開展崗位培訓項目的教練員申報教練員職務時,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的《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執行和完成訓練大綱的情況是衡量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業績的主要標準之一。在審定教練員職務時,必須嚴格執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對尚未制定統一訓練大綱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八、原具有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教練員對應本《標準》教練員職務時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原具有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的現職教練員和咨詢教練員可按本《標準)對應相應職務。
(二)原助理教練對應本《標準》的二級教練,原教練對應本《標準》的一級教練,原高級教練對應本《標準》的高級教練。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體育運動委員會
來自天津市客戶的評論:請問熊老師,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說,我們這種普通單位上班的,是不是沒有論文和專利基本就沒戲了呢?感覺去年申報的時候,尤其是專利,沒有專利的基本都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