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
為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簡稱“普通高考”,下同)報名工作,根據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對象
所有擬參加2025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均需參加普通高考報名。報名對象包括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及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高職(專科)院校單獨考試招生、職教師資提前單獨招生、殘疾生單獨招生、保送生、少年班招生、消防學院單獨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考生。
二、報名條件
考生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即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
2.獲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結業證書;
3.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
(三)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四)戶籍和學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考生出生戶籍登記在寧夏(身份證號碼前兩位為64),戶籍從未遷往外省(區、市),且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為寧夏戶籍。其中:
(1)區內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具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
(2)區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具有區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提供學籍所在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和完整學習經歷證明,加蓋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公章。
(3)其他考生應當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2.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12年(以2024年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12年完整學籍(以2025年8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
3.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3年,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寧夏戶籍滿3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下同)和醫療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下同)滿3年(不得多地重復參保,以2024年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4.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滿2年,年齡在25周歲及以上,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5.考生父親或母親符合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18個部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優厚待遇實施辦法>的通知》(寧組發〔2018〕5號)規定,被全職引進并認定為“A""B"“C”類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服務協議,且在寧夏服務滿1年及以上(截止日期按2024年12月31日計算),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
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
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調入寧夏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子女和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款規定執行。
6.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12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6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6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6年(以2024年12月31日為止向前連續推算,下同)。
7.考生具有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但
不符合上述第1-5款規定的,可以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僅允許報考區內本科批次院校和區內外高職(專科)批次院校。
8.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初中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6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6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3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6年,可以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僅允許報考區內本科批次院校和區內外高職(專科)批次院校。
9.考生具有寧夏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5、7款規定的,可以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僅允許報考除提前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外的區內外高職(專科)批次院校。
10.考生非寧夏戶籍,有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合法穩定職業滿3年,在寧夏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滿3年,在寧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3年,可以在寧夏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僅允許報考除提前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外的區內外高職(專科)批次院校。
11.截止政策發布之日,已經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者、已經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結業者、已經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者,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修訂稿)》(寧招委〔2016〕20號)第二條第四項第1至4款之一的,可正常報名參加2025年普通高考。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寧夏普通高考: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得少年班、數學英才班考試資格的考生除外)。
(三)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尚在處罰期內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六)已在外省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
(七)初中畢業后不滿2年以同等學力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
(八)其他不符合寧夏普通高考報名條件的人員。
三、報考類別及考試科目選擇
考生報考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所有考生在報名時均須按規定選擇相應的考試科目。
(一)2025年寧夏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實行“3+1+2”模式,考試科目由全國統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以下簡稱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3”為全國統考科目,即語文、數學、外語(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任選一門),
其中外語含聽力;"1"為選擇性考試首選科目,考生從歷史和物理中選擇1門;“2”為選擇性考試再選科目,考生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中選擇2門。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應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合格的基礎上,選擇相應選擇性考試科目。
(二)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和寧夏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考生報名時須填報“兼報藝術類”,參照《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本科招生專業與省級統考科類對應關系一覽表》
(附表1)選擇1個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科類,不得跨科類兼報。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分為音樂類、舞蹈類、表(導)演類、播音與主持類、美術與設計類、書法類、戲曲類7個科類,戲曲類的考試內容及考試形式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其他6個科類省級統考由自治區統一組織實施。報考音樂類的考生,可兼報音樂表演類和音樂教育類,選擇兼報音樂表演類和音樂教育類的考生,音樂表演類專業方向須與音樂教育類專業主項一致,即報考音樂表演類器樂方向的考生可兼報音樂教育類器樂主項,報考音樂表演類聲樂方向的考生可兼報音樂教育類聲樂主項。報考表(導)演類的考生,可兼報戲劇影視表演、服裝表演、戲劇影視導演方向。報考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校考的考生須參加寧夏省級統考,并取得專業考試合格證,方具備報考資格。
(三)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和自治區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報名時須填報“兼報體育類”。
報考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高職(專科)院校單獨考試招生、職教師資提前單獨招生、殘疾生單獨招生、保送生、少年班招生、消防學院單獨招生等特殊類型的考生,一律按普通類報名。
報考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報名時還須填報“參加英語口試”。
四、報名辦法
(一)報名方式
寧夏普通高校招生報名采用網上報名方式,報名網址:https://baoming.nxjyks.cn或https://www.nxjyks.cn。
報名工作由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報考點)組織和管理。寧夏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的應屆畢業生由學籍所在學校組織網上報名(受報考批次和院校限制的考生除外),非寧夏戶籍的流動人員子女考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申請報名,其他考生在戶籍所在縣(市、區)的教育考試中心申請報名。
(二)報名流程
第一時段:2024年11月1日至5日。報考點生成考生號及密碼下發考生;考生填寫《2025年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核表》(附表2),并在網上填報本人基本信息、選擇考試科目、申報照顧政策項目、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等;各報考點檢查考生報名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理性。
第二時段:2024年11月1日至25日。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組織現場確認(考生交驗有關證件及復印件、班級管理員錄入考生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信息進行報考資格初審、采集考生居民身份證信息、采集考生本人電子照片、考生現場簽字核對報名信息、網上繳費等),報考藝術類的考生現場確認須在11月13日前完成。
第三時段:2024年11月1日至30日。縣(市、區)審定考生報考資格并上報寧夏教育考試院。
第四時段: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普通高考錄取工作結束。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寧夏教育考試院公示考生的報考資格、享受照顧政策項目,復查復審考生報考資格。
第五時段:2025年3月31日前。3月20日前縣(市、區)組織完成考生集中體檢和審核工作,3月31日前完成考生復檢和所有體檢結果的復核工作;審核考生照顧政策;殘疾考生申請考試合理便利;完成綜合素質評價,各縣(市、區)收集整理《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送至寧夏教育考試院。2025年寧夏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和2024年寧夏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檔案》信息,無須填寫《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其他考生均須填寫《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
只有在規定時間內繳費成功才表示報名完成,未繳費視作放棄報名。考生報名信息現場確認無誤,且已繳費的,后續不予受理退費申請。
因考生不按規定時間在網上填報本人報名基本信息,未按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信息現場確認和繳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考生簽字確認的報名信息登記表要裝入考生紙質檔案。
(三)報名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
戶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證。非寧夏戶籍的流動人員子女考生,還須提供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具有規定年限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相關證明材料。
2.學歷、學力證明材料。
普通高中應屆生無需提供學歷、學力證明材料,往屆生提供畢業證或結業證;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生提供學籍信息表、錄取名冊和修滿規定教育年限的相關證明(包括學生基本信息、修習年限、修習的主要課程名稱及成績等),往屆生提供畢業證或結業證;其他同等學力考生提供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中等階段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其中非寧夏戶籍的流動人員子女考生,還須提供自治區教育廳監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和初中、高中階段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照顧政策資格證明材料。
申請享受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須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其中戶籍已一一從山區遷入川區縣(市、區)的自治區內政策性移民子女,須提供遷入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簽字蓋章的《政策性移民子女登記表》和搬遷移民花名冊(一式兩份)。
4.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證明材料。
殘疾考生需要申請考試“合理便利”的,必須提供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殘疾人報考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
5.其他相關材料按照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要求提供。
五、組織分工
全區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報名工作在自治區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寧夏教育考試院具體負責組織安排各項工作,各相關部門、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和報考點,按照分工及職責組織實施。
(一)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區普通高校招生網上報名工作的組織協調;確保網上報名系統正常運行,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發布相關信息;培訓有關工作人員;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復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終審全區照顧項目(不含民族和山區照顧項目)并公示等。
(二)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負責維護本轄區派出所代碼庫和中學代碼庫工作;安排確定轄區內報考點,設置報考點管理員賬號和權限;培訓和選派報考點管理員及工作人員并管理登錄密碼;實時監控考生網上報名和信息現場確認情況,及時處理問題,確保考生報名信息準確無誤;協調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做好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對不符合寧夏報考條件的考生,取消其報考資格,對于受報考批次和院校限制的考生,必須要求考生填報相關報考承諾書;對享受照顧政策考生、“山區”考生、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報考考生等資格進行審查、標識和公示;受理并審核殘疾考生合理便利,牽頭組織殘聯、衛生健康機構專家做好殘疾人考生信息的審核和便利申請的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組織符合寧夏報名條件的考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和綜合素質評價并核發準考證等。
(三)報考點負責本報考點網上報名工作的組織與管理,成立網上報名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聯絡員、技術指導、班級管理員等崗位,明確各個崗位責任;設置班級管理員(班主任)賬號和權限,由班級管理員生成具有寧夏戶籍考生應屆生網上報名考生號;打印發放考生報名表(草樣)并組織、指導本報考點考生網上報名工作;監控本報考點考生填報和報名信息現場確認進度,為考生提供咨詢服務,幫助考生解決信息填報和現場確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本報考點考生報考資格、照顧政策等進行初審和公示,班級管理員如實錄入考生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信息,復核考生少數民族、農村戶籍、山區考生和專項計劃等信息。
(四)其他成員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對考生相關資格進行審核把關。
六、報名考試費
普通高考報名考試費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寧發改價格(調控)函〔2024〕328號)規定執行。
兼報體育類考試的考生,須另繳考試費,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專業術科測試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寧發改價格(調控)函〔2023〕452號)執行。
兼報藝術類考試的考生,須另繳考試費,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核定我區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書法類、表(導)演類、播音與主持類報名考試費試行標準的函》(寧發改價格(調控)函〔2023〕450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音樂類、舞蹈類、美術與設計類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寧發改價格(調控)函〔2023〕451號)執行,戲曲科類根據《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規范我區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寧價費發〔2010〕4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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