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申請合理便利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山東省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報名條件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需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幫助的殘疾人(以下簡稱殘疾考生)參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含學業水平等級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學、規范等基本原則,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平等機會和合理便利。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全省殘疾人參加高考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管理工作,市級、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轄區內的組織實施。
山東殘疾人高考便利實施辦法
第四條 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的考務管理,除依據本辦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應按照當年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考務規定執行。
第五條 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在保證考試安全和考場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審核通過的合理便利項目以及各地實際,提供下述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一)為視力殘疾考生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大字號試卷(含大字號答題卡)或普通試卷。
(二)為聽力殘疾考生免除外語聽力部分考試。
(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無存儲功能的電子助視器、盲杖、臺燈、光學放大鏡等輔助器具或設備。
(四)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
(五)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六)適當延長考試時間: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50%;使用大字號試卷或普通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等書寫特別困難考生的考試時間,在該科目規定考試總時長的基礎上延長30%。
(七)優先進入考點、考場。
(八)設立環境整潔安靜、采光適宜、便于出入的單獨標準化考場,配設單獨的外語聽力播放設備。
(九)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助。
(十)考點、考場設置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
(十一)考點提供能夠完成考試所需、數量充足的盲文紙和普通白紙。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夠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條 符合報名條件的殘疾人參加高考,必須參加高考報名。
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須在高考考生報名時網上提交申請(表1)。申請內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等,同時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效居民身份證。
(二)市、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受理并審核在本地參加考試的殘疾考生提出的申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牽頭建立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殘聯、衛生等相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市級專家組要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格式由各市確定)。對難以評估的情況可反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當面了解考生本人情況后,再進行最終評估,評估未通過的項目應及時告知考生。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評估報告填寫《殘疾人報考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申報匯總表》(表2),并于考試前規定時間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其他材料各市留存備查。
(三)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市專家組評估結果形成《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表3),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接收到《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送達殘疾考生,由殘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告知書》內容包含殘疾考生申請基本情況、提供便利的理由與依據、救濟途徑等。
第八條 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按《告知書》規定的受理時限,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的復核意見應按相關程序及時送達殘疾考生。
第九條 經申請批準后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第十條 涉及制作盲文試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協調相關部門制作。
第十一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已確定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考點及其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和專項技能培訓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確定的合理便利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過程嚴格按照考務規定有關要求實施。
第十二條 所有獲得合理便利服務的殘疾考生每科目考試開始時間及最早交卷離場時間與考點考試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專門的學科評卷小組,對無法掃描成電子格式實施網上評卷的殘疾考生答卷進行單獨評閱,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評卷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盲文試卷的,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具有盲文翻譯經驗、水平較高且熟悉學科內容的專業人員(每科目不少于2人),將盲文答卷翻譯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驗確認翻譯無誤后,交由各科評卷組進行單獨評閱。盲文答卷的翻譯工作應在評卷場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在已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基礎上,制訂適用于殘疾考生的專項預案,并對相關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五條 組織殘疾人參加考試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第十六條 市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 如教育部對相關工作有新的規定和要求,以教育部最新文件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