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標準: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能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長期在本專業一線工作,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重點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有培養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水利工程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基礎理論研究、政策研究、科學試驗研究、推廣應用與咨詢、科技教育管理等)、規劃設計(規劃、勘測、設計、工程概預算、咨詢評估等)、工程建設(施工、建設管理、監理、質量、檢測與監測、金結安裝等)、運行管理(生產運行、工程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利信息化等)等專業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二、基本條件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數累計達到同級任職要求的最低年限數量。
(五)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相對應學歷申報。
三、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的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參加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以立項合同書、驗收報告或成果完成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以立項合同書驗收報告或成果完成證書為準)。
3.擔任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和應用,推廣科技成果2項以上(以立項合同書、驗收報告為準)。
4.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分析報告或較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專家論證或審查通過)。
(二)從事水利規劃設計工作的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負責河流規劃或區域規劃:完成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里以上規劃項目1項以上,或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規劃項目2項以上,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或縣域水利水電規劃3項以上(上級部門驗收或專家審查通過或應用)。
2.擔任工程規劃、勘測、設計技術總負責人,主持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3項以上(上級部門驗收或專家審查通過或應用)。
3.擔任工程規劃、勘察、設計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3項以上,或小型工程4項以上(上級部門驗收或專家審查通過或應用)。
4.擔任工程咨詢和項目管理負責人,負責完成大型工程的咨詢和項目管理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的咨詢和項目管理3項以上(上級部門驗收或專家審查通過或應用)。
(三)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工作的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擔任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完成大(中)型工程1項以上,或小型工程3項
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2.擔任工程施工分項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3項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3.擔任工程施工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3項以上,或小型工程5項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4.擔任工程建設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專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5項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5.擔任工程項目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5項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6.擔任工程項目建設質量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1項以上,或中型工程3項以上,或小型工程5項以上(工程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或能證明負責該施工項目的其它憑證)。
(四)從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擔任大型水利工程或大型企(事)業單位技術負責人2年以上或部門技術負責人3年以上;擔任中型水利工程或中型企(事)業單位工程管理技術負責人3年以上;擔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技術負責人5年以上(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職文件或政府批準的項目法人機構組建文件或工程建設中的相關憑證為準)。
2.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能承擔本專業疑難技術問題的指導或咨詢工作;負責大、中型工程項目管理、技術改造、生產方案制定、標準化管理等技術工作(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職文件或政府批準的項目法人機構組建文件或能證明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報告或驗收報告或其它相關憑證為準)。
3.參加國家或主要參加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制1項以上,或主要參加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制3項以上(以正式出版物的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四、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一)參加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或參與主持的項目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二)以技術骨干參加的省重點科研(推廣)、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生產和運行等技術工作2項以上,經省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科研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以立項、驗收報告、專家審查、論證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三)參與主持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推廣等技術工作,解決了較大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省級主管部門的鑒定、認可(以驗收報告、鑒定報告或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本專業國家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其中有1項專利轉化實施(以專利證書、實施轉化的證明材料為準)。
(五)主要負責制定、編制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范、規程3項以上,并頒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六)在國家級相關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中獲得前十名,或在省級相關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中獲得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七)獨立或作為主要編著者(限前三名)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或
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撰寫主要負責的市(廳)級以上項目的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3篇以上,并解決較復雜疑難技術問題。
(八)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實施市(廳)級以上重大水利推廣項目1項以上。
(九)基層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制訂、編制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公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十)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從事專業的工作過程、操作流程以及生產工藝進行了實質性改進,推動了技術進步、提高了生產效率、降低了生產成本或產生了經濟效益(以項目報告、解決方案、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實驗報告、專家審查意見等為準)。
(十一)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以技術骨干參加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生產以及咨詢等技術工作2項以上,項目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以驗收報告、專家審查意見、論證報告為準)。
五、破格條件
對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工程師,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符合現任職稱規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或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現任職稱2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在核心期刊發表具有本專業較高學術水平論文3篇以上,或在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10萬字以上)。
六、附則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本數量級)。
(二)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總局等。市(廳)級:市是指設區市,廳是指省政府的廳、局、委、辦等。
(三)年度考核:對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累計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對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累計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以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五)科學技術獎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被授權的行業學(協)會舉辦的各種專業評獎,及省職改辦認定的其他市(廳)級獎勵,是對專業技術人
員在科學研究成果和業務工作方面突出業績和創新性的肯定。獎勵級別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廳)級。
(六)本專業國家級獎項指由國家科技部頒發的獎勵(5個子項),省(部)級以上優秀成果獎勵指由省政府、水利部、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中國水利學會、中國工程咨詢協會、中國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協會、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中國建筑業協會頒發的獎勵。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大禹獎(水利科學技術獎、水利工程優質獎)、優秀勘察設計獎、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魯班獎(優質工程獎)、省農業推廣獎、省山區創業獎、省社會科學獎、新技推廣獎等。市(廳)級優秀成果指由省水利廳、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原建設廳),省水利學會、省建筑業協會、省咨詢協會等頒發的獎勵。如:科學技術獎、安濟杯(優質工程獎)、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等。
(七)項目按級別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及市(廳)級;按來源分為下達項目和合同項目。國家和省下達的項目分為三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在項目任務書中會有明確說明;合同項目的分類,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根據其相當規模與技術復雜程度比照執行,并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八)主持項目負責人(含設計總負責人,施工總負責人、課題總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編寫工作大綱,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完成任務和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協調各專業工作,確定總進度計劃,并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撰寫成果總報告的人員,一般為項目第一名。參與主持、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前三人,參與指至少參加了該項目工作量的70%及以上,相關報審資料中應附有證明材料,如:總結、單位證明、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本人簽字的相關資料等。技術骨干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人員的前五名,對于大型項目為前七名。
(九)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者(該項科技成果自始至終從策劃、研發、試驗全程參加)。一般1-2人,較大綜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過5人。
(十)主要參編人員是指完成國家級任務的前5名、省級任務的前3名、市級任務的前2名。
(十一)成果推廣轉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萬元以上)30%以上;
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萬元以上)20%以上;
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
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萬元以上)10%以上。
(十二)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書號的學術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學科領域內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的研究,撰寫的在理論上有重要意義或實驗上有重大發現的學術研究成果,不包括編著。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收錄的期刊。論文應通過“萬方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主流數據庫進行論文信息的檢索,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集。
(十三)在“三、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中,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條件中幾個條款,僅認可其滿足最前面的一個條款,不累計;在“四、業績成果條件”中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條件中幾個條款,僅認可其滿足最前面的一個條款,不累計。
(十四)基層專業技術人員:指縣級(不含)以下從事水利工程專業工作的人員。